师范学院关于推荐与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推免工作,更加充分地发挥推免制度在人才选拔中综合全面、公平自主的优势,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学校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为保证推免工作顺利进行,学院成立2018年硕士研究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审核小组,全面负责我院的推免工作。成员如下:
1、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福华
副组长:马勇军 王成海
成员:王忠厚王芳李晓李国建 赵炜张伟娥
2、专家审核小组组长:李福华
组员:马勇军王忠厚李国建王芳李晓
第三章 推荐名额
第四条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推免生指标(5名),统筹考虑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培养质量等,研究确定推免名额分配情况为:小学教育专业1名,学前教育专业2名(其中春季高考班1名,秋季高考班1名),应用心理学专业1名,教育技术专业1名。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推免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
(二)德育素质测评成绩(测评成绩计算办法按学生处相关规定执行。下同)良好以上,在校期间曾被授予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且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必修课无不及格记录。
(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分为以下两种类型选拔:
1、普通推免生:人数不少于推荐名额的90%,其推免资格获得的主要依据是学生在校期间前三年考试课平均成绩(计算办法按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下同)排序,且前三年考试课平均成绩排序不低于所在专业前30%,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及以上。
2、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的推免生:人数不多
于推荐名额的10%,其外语成绩可适当放宽,考试课平均成绩排序不低于所在专业前50%。该类推免生推免资格获得的主要依据是学生在推免专业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且有3名以上本院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
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的认定条件和成绩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以第一或独立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或者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SSCI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
2. 独立或以第一位次获国家发明专利者;
3.在学校认定的专业性B类以上比赛中首位次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一般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比赛不在其中,和专业不相关的比赛不在其中)。
以上条件顺序为优先推荐顺序,当多人满足条件时,首先按满足条件数排序;当满足条件数相同时,按条件优先顺序排序。
(六)普通推免生和特殊推免生均占分配给各专业的名额,若某专业同时有两类推免生且竞争一个名额,或当某个专业或方向学生申报空缺并有其他专业或方向申报者竞争时,由领导小组投票决定。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六条 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申报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审核所有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测算各专业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成绩和考试课平均成绩,依据推免条件对申请人成绩进行排序,专家审核小组对符合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进行答辩,最终按学校确定的推荐名额确定推免生候选人名单。推免生候选人名单、考试课平均成绩及排序、教授联名推荐信、获奖及科研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校推免工作小组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通过后最终确定推免资格。
第七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通过教育部系统报名,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并在教育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获得接受学校的录取资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推免资格。
第六章 接收工作
第八条 我院接收符合条件的本校及外单位推免生。
第九条 各专业接收的推免生(含接收外校推免生)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生简章公布名额的50%(四舍五入)。
第十条 接收程序:
有意愿推荐至我院并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含本校及外校推免生)登陆教育部推免工作系统注册个人基本信息并填报我校志愿。学院根据考生报名信息,组织学科进行复试,经学校推免工作小组审核、公示后,确定录取名单并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推免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证推免生质量,维护推免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二条 已被确定为推免生者,在毕业前如果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不能正常毕业,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资格,并按照《青岛大学违规处罚条例》要求,对弄虚作假学生等同“作弊”行为进行处理;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设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全院师生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切实保证推免工作的公平公正。
投诉电话:0532-85956631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被我院接收的推免生均享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并有自由选择导师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要求奖项获奖日期截止到2018年9月1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