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入党材料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入党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展党员过程材料
1.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课培训证明、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入党自传、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书。
2.预备党员: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课培训证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入党自传、入党志愿书。
3.发展对象: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课培训证明、思想汇报。
4.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课培训证明、思想汇报。
5.入党申请人: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相关材料。
(四)其它材料。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组织关系)、恢复党籍(组织生活),以及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二条 学生入党材料由各校直属党组织集中保管。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材料由所在校直属党组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应单独建立党员档案。
第三条 各校直属党组织要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党务工作的教工正式党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入党材料的归档收集、保管和查、借阅与转入转出工作,保持入党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四条 各校直属党组织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为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建立档案袋,档案袋上标注入党材料明细,并配备专门档案柜集中保存,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盗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条 各校直属党组织要制定入党材料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入党材料特别是《入党志愿书》遗失、缺损;篡改、伪造入党材料,给组织和个人带来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条 除因发展党员等工作需要调用外,入党材料一般不外借,也不得随意查阅。因工作需要查、借阅的,要在《入党材料查、借阅情况登记簿》(附件1)上详细登记。
第七条 查、借阅入党材料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材料,查、借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材料内容。
第八条 对新转入的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有关校直属党组织要及时收取其入党材料,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和符合发展党员程序。材料不全的,要及时与原单位取得联系,将材料补全;对个人身份有异议的,要联系原单位进行核实;经审查合格的及时归档,并在《入党材料归档、转入情况登记簿》(附件2)上详细登记。
第九条 对要转出的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有关校直属党组织要对其入党材料进行核对,确保相关材料齐全、规范,防止错装、漏装、漏盖章。核对无误后,将入党材料封装、加盖校直属党组织公章,并在《入党材料转出情况登记簿》(附件3)上详细登记,由转出校直属党组织负责人签字确认。转出的入党材料可与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通过档案投递专用渠道一并转往所去单位,严禁由本人携带。
第十条 对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暂存的,其入党材料由原所属校直属党组织暂时保存;暂存期满,及时对入党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入党材料查、借阅情况登记簿
2.入党材料归档、转入情况登记簿
3.入党材料转出情况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