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十一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教督发〔2018〕3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分院,各区县教委(教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
《重庆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委员会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5月25日
重庆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依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及对重庆提出的“两点” 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为原则,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治理内容及措施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一)积极有效预防,依法依规处置
1.指导学校切实加强教育。中小学校要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
2.组织开展家长培训。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落实监护责任,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3.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团委书记)、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分规定等。
4.定期开展排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5.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6.完善学生申诉程序。按照《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在申诉期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书面提起申诉。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学生申诉案件;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由申诉受理机关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调查程序。申诉受理机关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审理建议和调查情况,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决定;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决定不当的,变更原决定;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原决定。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有关情况报本级和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
7.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对一般欺凌事件给予书面道歉或纪律处分;对较为恶劣的欺凌事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并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或纪律处分;对严重欺凌事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开展教育矫治或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加强工作协调,建立长效机制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区县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2.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3.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4.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各区县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区县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要设置举报和咨询热线,在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的公示栏、学生通道、学生寝室等位置公开,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中小学校要对严重的欺凌事件,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设定的流程和措施,针对性做好相关工作。
6.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由教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等有关机关和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委安全稳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委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完善综合治理办法,加强统筹协调,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治学生欺凌相关工作。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县防治学生欺凌相关工作。各中小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中小学党组织要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加强对校园治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
(二)深入细致部署。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根据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请于2018年6月22日前将区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及实施方案报送市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委安稳办)。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县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舆情管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反校园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教育阵地,如电子屏幕、校园网、黑板报、校报、橱窗、班队会等向师生、家长广泛开展反欺凌教育宣传,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友善的要求和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宣传学生欺凌行为的危害和恶劣影响,形成反校园欺凌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震慑力。
(四)加大督查力度。市教委等十一部门将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区县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开展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实地考察、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的督导检查,并在全市通报先进典型及落后区县。区县要对辖区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五)及时全面总结。各区县要认真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总结,一方面围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围绕面临的困难和不足,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六)严格责任追究。各区县、各部门及各中小学校的主要领导是本区县、本部门、本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全面负责,全程参与,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重大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存在的学生欺凌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决不能推诿拖延,对贻误处理时机、酿成重大事端、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和追究。
附件: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
部门 |
职责 |
一 |
教育行政部门 |
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工读)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
是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单位,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合力,协调召开相关会议,研究防治学生欺凌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防治学生欺凌日常工作。 |
指导学校切实加强道德、法治、心理健康、欺凌防治专题等教育,严格学校日常管理。 |
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等普法宣传活动。 |
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
设置举报和咨询热线,制定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应急预案,接到中小学校严重的欺凌事件报告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
指导学校做好校内学生欺凌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积极妥善处理学生申诉。 |
开展学校校长、教师、班主任等人员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及其综合治理情况的考评工作。 |
组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联合督查组,制定督查方案,开展督导检查。 |
二 |
综治部门 |
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
指导建立健全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协调组织开展突出治安问题整治,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 |
三 |
人民法院 |
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法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 |
设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指导辖区法院涉未成年人、涉校园案件的审理工作。 |
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暂不具备设独立建制少审庭条件的法院在刑庭、民庭设立专门合议庭,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 |
充分贯彻“儿童、学生利益最大化原则”,切实保护校园欺凌案件儿童、学生合法权益。 |
给予在诉讼中确有困难或在校园欺凌案件中受害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心理援助。开展“送法进校园”“庭审进校园”等普法宣传活动,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
四 |
人民检察院 |
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
全面落实专门机构、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全面落实一体化工作模式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区别不同情况,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 |
依法从重处罚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
探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调查、取证、保护、救助办案模式,加大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提前介入力度,探索建立适合被害人的心理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模式等。 |
建立情况通报、隐私保护、观护帮教、犯罪预防、职业禁止等系列工作机制,强化“源头”整治,堵塞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漏洞。积极参与校园法治宣传,建立法治教育基地。 |
五 |
公安机关 |
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
强化联动协调,指导督促学校严格落实校园巡逻检查制度和加强“三防”建设,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整治,预防、制止和查处校园及周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
属地公安机关快速受理、出警涉及中小学生欺凌的警情,对经调查属刑事案件的,动用一切优势资源快侦速破,避免引发次生案事件。 |
及时互通信息,提前介入、靠前处置,防止发生现实危害。落实校园上、放学“三见工作”及“高峰勤务”“护学岗”制度,必要时统筹整合警力资源,将公安特警等力量摆到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等重点部位,实行动态备勤,形成驻点守护、周边巡逻相结合的立体防控网络。 |
加强网络巡查、管控工作力度,加强对此类信息的研判分析,密切关注媒体舆论动态,及时封堵删除负面信息,积极引导网民理性评论。特别要严防境外组织通过信息炒作倒灌境内,使舆情反弹升温,引发“蝴蝶效应”。 |
六 |
民政部门 |
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开发中小学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服务,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
七 |
司法行政部门 |
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群团组织、高校等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建设,积极构建完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体系,设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快速办理,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服务工作。 |
八 |
人社部门 |
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在预防和处置技工学校学生欺凌工作时,履行行政部门的职责。 |
九 |
共青团组织 |
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法律法规、心理健康、禁毒防艾等宣传教育,关注心理、行为异常的学生,及时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纠正等关爱帮扶。 |
十 |
妇联组织 |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将预防学生欺凌相关内容纳入到家庭教育“家长学校”“父母学堂”等针对家长的宣传培训中,纳入家教骨干培训的内容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和实践教育活动。 |
十一 |
残联组织 |
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
配合各类学校向师生、家长开展校园欺凌宣传和“送法到身边”活动,普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
指导各类学校加大对校园环境无障碍改造力度,促进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保证残疾学生、残疾少年出行无障碍,正常的参加校园的各类活动。 |
密切关注,及时发现、调查、处置各种校园欺凌残疾学生的事件,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配合学校开展批评教育和校纪处分,对欺凌涉残情节严重的,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有效遏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